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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劣!诈骗残疾老人房产,不得不提的监护漏洞

作者:ALSO孤独症 2020-08-06

文 | ALSO君

 

近日,上海普陀警方侦破一起诈骗残疾老人房产案件。一名街道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成为两名无民事行为能力残疾老人的监护人,后勾结两名老人居住的福利院,借「以房养老」名义,先公证后低价变卖残疾老人名下的房产,牟取非法利益。

 

图片来源:普陀警方

此案件一出,让人从两个方面心生愤恨:一方面,本是弱势群体的残疾老人,已是老无所依,家人为保其生计最后留下的一份财产也被人鲸吞,未来的生活无以为继,令人唏嘘。

 

另一方面,本该是照顾关爱残疾人的街道干部和福利院领导,竟然沆瀣一气,坑害残疾老人,所作所为令人失望甚至愤怒。

 

听闻这样的报道,对于心智障碍群体的家长而言更是如鲠在喉,让人对孩子的未来又多了一份担忧。

 

当我们辛苦一辈子为孩子攒足了日后生活的积蓄,怎料世道险恶,总有不在计划中的诸多意外出现,让煞费苦心的努力一瞬间付诸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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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放

 
当事人情况
被害残疾人朱某、盛某均年近五旬。朱某为智力残疾一级,且双目失明、双耳失聪;盛某为精神残疾一级,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生活不能自理。由于朱某、盛某二人双亲相继离世,一直在福利院生活。
 
诈骗事件时间线
朱某与盛某的房产变卖,与两人上一任监护人叶某以及二人所生活的某福利院负责人江某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整个诈骗事件复盘如下:
1

成为监护人

 

2014年,经时任该福利院负责人的江某提议,街道负责残联工作的公务人员叶某等人在无残疾人监护资格的前提下,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成为两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朱某与盛某的监护人。
2

监护人成为两处房产的唯一继承人

 

叶某于2014年11月28日和2015年7月14日,以监护人的身份,先后在普陀区房产公证处代替朱某和盛某进行房产公证,使自己成为两处房产的唯一继承人。
3

过户房产至福利院名下

 

之后,叶某以人民币143万元和116万元的价格,将两名被害人的房产过户至江某负责的福利院名下,交易由该福利院员工蔡某代理操作,交易款项并未支付。
4

房产从福利院名下过户至个人名下

 

2017年3月22日,朱某的房产又从该福利院过户至该福利院财务郁某名下,而这一次交易款项仍未支付。2019年8月25日,郁某因准备购置新房,需购房资格,再次以只过户不付款的交易方式,将朱某的房产暂时转到福利院员工陈某忠的女儿陈某莺名下。而盛某的房产则于2017年以145万元的价格交易过户给了员工陈某忠。

 

最终——
盛某的房产→福利院员工陈某忠以145万元购得。
朱某的房产→以只过户不付款的交易方式,暂时转到陈某忠女儿陈某莺名下,实则代郁某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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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点重重

在大龄心智障碍家庭圈子里,这一话题成为近日讨论的热点。
 
慧灵智障人士服务机构创始人孟维娜提起这件事痛心疾首:上海的心智人士房产被吞没这事我们讨论得很热烈,这件事充分说明了遗嘱的重要性!父母生前对财产的合理分配是多么重要,这个环节没做好,就留有空白让别有用心的人有机可乘!
 
讨论中令大家疑惑的是,在我国,保护老人,残疾人,不是有一整套完备的法律体系吗?犯罪嫌疑人将两套房产几经转手,走了一条并不算简单的路径,这个过程当中要涉及诸多的部门和单位,为什么当中没有一个环节对恶行提出质疑呢?
 
回看整个事件,有诸多疑点有待商榷,老家长们列举了如下几点:
1、社区残疾人专职干事是如何成为监护人的?

2、房屋过户的相关资格谁核查清楚?

3、过户到福利院的理由是什么?

4、福利院内部过户的手续是怎么回事?

5、房子产权现在到底归谁?

6、房屋原产权人现在的生活如何?

7、如果拿回房子,对房屋原产权人又意味什么?

8、整个事情中的监管方是谁,去哪里了?

9、以上最重要的是哪一个环节?最缺的是那一部分?  父母留下资产的目的是什么?如何确保实现?

 

纵观整个事件看起来是一个法律的问题,事实上涉及到残障人士的权益如何得以更好的保护。

 

成都天使心负责人钟涛说:把承担各种任务于一身的人变成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监督透明的一个团体这才是靠谱的事情。毕竟世界上再也找不到第二个像我一样去支持孩子的人了。

 

钟涛认为这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解决问题的核心其实是一个执行问题,法律再完善,不去执行或者不知道怎样执行都是毫无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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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漏洞

目前该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据澎湃新闻报道,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第一步是取得监护权并办理公证文书,那么在取得公正书的过程中公证处是否存在着相关违法情节?普陀公证处公证员李辰阳在7月3日的采访中予以了回应。

 

问题1:对于嫌疑人提出的遗产继承公证,公证处可以拒绝吗?公证处办理相关的业务究竟是否存在违法的情节?

 

李辰阳:第一,公证部门作为一个服务于公共事务的司法部门,对于所有老百姓的申请一视同仁,他来申办继承权公证,我们必须帮他办理。

 

第二,这个案件发生的2014年和2015年,那时候《民法总则》还没有生效,《民法总则》是在2017年10月1日才生效的。根据当时的《民法通则》只存在法定监护唯一的监护模式。街道、福利院依法成为「法定监护人」。

 

嫌疑人借公职办理继承公证是行使职责,法律上属正常履职行为。而真正的漏洞出在监护人后续的财产处分行为。

 

问题2:法定监护和意定监护两者究竟有什么区别?

 

李辰阳:意定监护是在本人意识清醒的时候,根据自己的意愿指定监护人。这两位受害人,他们的父母在生前并没有通过遗嘱为孩子事先指定监护人,如果事先指定就属于意定监护了,它属于意定监护的一种叫遗嘱指定监护。但在2014年、2015年还个制度,因两个受害人只能按法定监护的程序这唯一的途径,即由基层的群众组织指定监护人。

 

公证部门在办理意定监护中有一个特别的条款,就是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时候,要受到干预和监督。处分所得的款项监护人是拿不到的,由公证处强制性监管,即提存公证业务

 

监护人未来使用这笔资金要经过审核,如果钱不是用在被监护人身上,比如说养育、康复、医疗方面是不可以用的。这个时候就有一个公权力干预的过程。公证处要审核他的用途,要提供相关的收据、凭证等。

 

另外,公证部门会派证员到养老院、医院或者居家养老的场所去查验、走访核实。在被监护人去世之后,殡葬部门也护人是不完美地履行了监护职

 

问题3:法定监护的短板在哪里?

 

李辰阳:相比而言,之前的法定监护就存在一些短板,或者说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在处分财产方面就只有一个简单的条款设置,后续比如处分财产时由哪一个部门来监督使用都没有强制性的规定。

 

监督叫作国家公共监督,比如说居委会、村委会、民政机构监督都是事后救济的监督。就是当发生了侵害事故之后,这些公共部门司法部门才介入。法定监护指定的监护人也都是国家帮你安排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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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心智障碍家庭的警示

 

作为心智障子女的父母,如果不希望在自己去世之后,留给孩子们的财产不怀好意的人利用了法律制度的漏洞而恶意侵占,发生不幸的事故的话,需要事先做好一些预防性工作。

 

尽早设立“意定监护”,以防止类似情况发生。根据民法总则,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有权指定监护机构,之后同样会存在监督和监管问题。总之,监护人的权利不能太大,不能让那些有善意的人在权力不受约束的情况下心生歹意。

 

对于财产还可以通过居住权的设置和信托的设置来保障孩子的权益,让财产用在这个孩子的身上。总之,要通过综合性的法律手段去保护未来的不可预测的场景,提前进行预防。

 

(以上内容综合自澎湃新闻、看看视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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